国家发改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消息,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0号令),形成《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提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在储粮(油)期间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为举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