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跌入窨井溺亡家属获赔13.2万:法院判决物业及老人各担责50%

针对性快速响应 2024年09月29日 22:03:02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一名88岁老人在小区散步时,不慎坠落于小区内的窨井中溺亡,其家属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4万余元。博乐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此事件中,物业及坠亡老人各承担50%的责任,该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3.2万余元。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2023年9月20日下午5时,田某(生于1935年11月)在博尔塔拉州疾控中心小区内散步,坠落于小区内的窨井中身亡。

田某的丈夫及子女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管理人,在窨井裸露的情况下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致使田某跌落井内死亡,被告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田某的死亡结果与被告物业公司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92050元(38410元×5年)、丧葬补助金52405.5元(104811元÷12个月×6个月);2、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首先,原告诉讼主体错误,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事发地的窨井位于博州疾控中心院内,系当年建造暖气增压设备开挖建成,并且博州疾控中心还在井外围建造了彩板房用来防护增压设备不被损坏。2023年8月,作为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为了规划整齐,社区决定将已经废弃不用的增压井房及采暖设施拆除,故先联系了州疾控中心,征得该中心同意后社区通知了腾博热力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该小区拆除了暖气增压设备,之后社区又通知了被告,让其拆除增压井房外围的彩板房。之后热力公司和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都按照社区的要求拆除了相关设施。

由此可以看出,增压井的物权归属于博州疾控中心,而爱博社区对该增压井有绝对的管理权,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只是根据爱博社区的安排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所涉田某坠落出事的窨井是州疾控中心小区内一个废弃的暖气增压井的一部分,无利用及养护价值,也并非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方的一部分,基于该窨井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由窨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与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关。因此,原告要求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系诉讼主体错误。

被告还认为,原告诉请中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田某案发当天并不是在博州疾控中心小区内散步期间坠落于小区内的窨井内,而是因为田某在请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的工人把原本覆盖在窨井上的木板上的条石和石块拿走后自行将覆盖于窨井上的木板移开之后不慎落入井中,也就是说,本来该窨井上方盖有木板及石块,足以防止危险发生,反而是田某自己将门板移开导致自己坠入井中,田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将木板移开会有危险(因为其在夏季浇菜期间见到有人打开井盖也知道井内有积水)却自行将木板移除,从而导致增加了落入窨井的风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但不能因为有了人已经死亡的结果就一定要求他人承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后果。

博乐市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20日,博乐市公安局顾里木图派出所出具《110处警回执单》,处警情况及结果:“2023年9月20日17时47分许,在博乐市州疾控中心家属院3号楼2单元门前,接群众报警称有人意外掉入水井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田某老人被人从水井救起并躺在水井旁,博州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医务人员正在对落水人员田某进行抢救”。同日,博尔塔拉州人民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确认田某溺水死亡。

2023年9月20日、21日、22日,博乐市公安局顾里木图派出所针对涉案事故制作多份询问笔录。庭审中,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涉案井在博乐市州疾控中心家属院小区的绿化带中,该井的井盖脱落,但有木板盖在井上,木板上放有条石。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1258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博乐市州疾控中心家属院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知晓涉案井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义务,也未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被告辩称该井上的木板是由田某自行挪开造成的事故,应当由田某自身承担全部的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因此法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采信。法院还认为,田某作为成年人,在白天行走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谨慎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物业公司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田某应当自行承担50%的责任,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0%责任。具体到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92050元、丧葬费52405.5元,计算方式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该部分损失应当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122227.75元。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后果及受诉地法院的生活水平,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24年8月16日,博乐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222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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