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观察|欧盟通过对华电车高关税投票:三条应对之策与未来关键一个月

针对性快速响应 2024年10月05日 10:18:02

10月4日,欧盟委员会就对中国电动车对欧出口征收高关税提交欧盟成员国表决,由于没有达到法定所需的“有效多数表决”(QMV)票数(15个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否决,欧盟的征税建议得以在欧盟理事会通过。这一结果可能给中欧经贸关系带来潜在的极大不稳定性,且可能改变中欧整体关系发展进程。

目前投票结果并非欧盟最终征税方案

尽管此次成员国投票具有重要意义,甚至对欧盟对华电动车采取何种程度的关税发挥着决定作用,但这还不是最终结果。基于欧盟反补贴调查相关法律规定,欧盟对华电动车征税措施有其既定程序,此次投票属必要程序。另外,成员国投票在性质上属欧盟理事会决策进程,而欧盟理事会在整个欧盟权力体系中位于核心地位。有鉴于此,此次成员国投票结果较为关键。然而,欧盟作为一个共同市场和关税同盟,大体而言,其成员国对外关税政策主导权掌握在欧盟之手而非成员国之手,确言之,掌握在欧盟委员会之手。

因此,根据欧盟复杂的决策体系、欧盟不同机构间权限分配及欧盟机构与成员国间复杂的权力关系,当前成员国就对华电动车征税建议的投票结果并非欧盟对华电动车征税最终实施方案,尽管欧盟在实际操作上对当前投票结果进行重大改变的空间已相当狭小,但理论上还存在改变的可能。

改变目前投票结果的可能性来自两个因素。一是根据欧盟反补贴调查法定全程,欧盟终裁实施方案需在开启反补贴调查后13个月内完成。就欧盟中国电动车反补贴案来看,欧盟于去年10月开启其首次调查,这意味着欧盟终裁实施方案最晚将在11月4日前完成。因此,目前成员国的投票(即欧盟理事会投票)是对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终裁建议做出的集体表态,而不决定欧盟终裁方案,决定权在欧盟委员会之手。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欧盟理事会投票属于反向表决,即只有超过有效多数票数才能否决,达不到这一否定票数即视为通过。当前结果显示,欧盟终裁建议没有被有效多数否决,即意味着欧盟建议得到了欧盟理事会赞同。然而,最终采取什么样的实施方案,决定于11月4日前欧盟委员会作出的终裁决定。如果欧盟委员会在目前投票结果上,再充分协调不同成员国利益需求和意见,有可能修订目前方案。

二是中欧双方依然没有放弃就电动车输欧最低价格开展的谈判,这意味着在终裁方案实施前的一个月时间内,对华电动车关税水平可能因双方协商而出现调整甚至取消。另外,欧盟目前的征税方案补充了终裁后继续和中国就关税进行协商的条款,这意味着中欧可能在欧盟委员会终裁后继续进行谈判,关税水平在欧盟终裁后也存在调整或取消的可能性。

基于此,目前欧盟委员会的关税方案建议在欧盟理事会通过,关税水平调整乃至取消的可能性在理论上还是存在的,但要看到,基于欧盟启动此次反补贴调查并肆意征收高额关税的动机和整个国际局势背景,欧盟在终裁中大幅度调整和取消对华电动车关税的可能性很低。

高额征税对我国市场的影响及其本质

要了解此次征税的后果(假设之后一个月内出炉的终裁依然维持目前拟议中的关税水平),应从短期和长期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短期来看,这当然会对我国汽车市场造成较大冲击。尽管中国大陆是中国电动车的主要销售目的地,承载着中国电动车长期发展的消费需求,但欧盟市场正成为我国车企海外销售市场越来越重要的目的地,而且是增长潜力最大的海外市场之一。高关税将对我国电动车出口造成困扰,尤其对已经将欧洲市场作为海外重要销售目的地的车企而言,高关税的实施将可能促使其不得不进行新的生产调整,从而耗费巨大的成本和造成利润空间上的损失,短期内在一定程度上失去部分技术开发潜能。欧盟征税也会促使部分车企转移生产和销售目的地,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引发潜在的第三方市场对我国资本和商品的忧虑,从而使我国车企在短期内遭遇来自欧盟市场和非欧盟市场的双重冲击(见简军波:《欧美保护主义诱发跟风苗头,中企如何优化进入第三方市场策略》)。

但从长远来看,高关税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我国电动车的继续发展。尽管短期内有负面冲击,长远来看它会激发我国车企的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并会从欧洲外的市场找到新增长点,假以时日,在因欧盟高关税而被打乱的国际市场得以重构后,中国会完成新的市场布局,从而在新的经济格局中找到其生产、研发和销售的一体化方案。

说到底,电动车是私人乘用车的正确发展方向,符合全球绿色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发展潮流。然而,欧盟通过大力阻断中国电动车来保护自身缺乏竞争力的汽车市场,并且在近期内无法真正解决能源困境并因此放慢电动车研发(譬如德国坚持以发展生物质能来保留气罐动力系统),从而在国际汽车领域的竞争中逐渐处于被动地位,这更加凸显中国电动车的竞争优势。

简言之,欧盟征税会导致中国电动车在短期内遭遇一定挑战,但从长期来看并不会阻挡中国电动车的发展之路。不过在较大的程度上,实施高关税措施可能会成为欧盟今后在竞争领域处理中欧经贸关系的模板,并使中欧政治互信受到进一步削弱,从而影响甚至改变中欧整体关系的发展历程。

欧盟执意这么做的原因,反映出欧盟在对华经贸关系的处理上日益遵从于它的竞争目标和地缘政治对抗目标,并因此反映出它执意实施高关税的实质。

显然,欧盟启动对华电动车反补贴调查程序并可能最终实施高额关税,出于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意愿。尽管法国等国家以所谓的“中国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为名支持欧盟的反补贴调查及征税措施,但实际上欧盟(和法国等)主张对华征税的举措才真正有悖世贸组织原则。它的征税水平远高于世贸组织建议,且其启动调查的理由并不充分。至今,欧盟调查中有关对中国在电动车上的补贴的准确定义没有得到充分揭示。即使世贸组织也并不反对合理补贴,欧盟没有就其认定的所谓中国“补贴”进行合理与具体的解释,只是一种单方面确认。这意味着,它对华征收高关税背后的所谓“不当补贴”的依据并不充分。

因此,基于其单边主义而不是多边主义所定义的“不当补贴”,及由此很可能将实施的“高关税”,实质上是一种合法性不足的保护主义措施,并以不当方式干扰国际经济竞争,试图遏制中国产品竞争优势与行业发展优势,是为保持自身行业乃至产业优势所采取的政治决定。

欧盟对中国电动车所采取的措施看似“匡扶正义”,恢复国际正当竞争,但实际上是对世贸组织规则的滥用,目的是保护低竞争优势的欧洲本土车企,尽管这样做的效果可能并不理想。梅德赛斯-奔驰总裁康松林(Ola Källenius)在近日的柏林全球论坛上明确表示,欧盟的保护主义措施不会给德国车企带来竞争优势。

由于欧盟的决定出于政治目的,因此其对华电动车政策实际上是其对华地缘政治竞争乃至对抗的一部分。从发展趋势来看,中欧之间的产品、部门甚至整个制造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和明显,欧盟通过在电动车领域的行动正在某种程度上在竞争领域预演对华所有产品的处理模式,具有强烈示范效应。今后,欧盟只要对来自中国的竞争产品施加和对待中国电动车类似的措施就可以解决欧盟关切,这将使欧盟降低运作成本,并且可能会通过立法程序来减少这类调查的程序的复杂性。因此,欧盟未来可能会通过更便利化的规则对中国产品采取大量以反补贴、反倾销或基于人权、环保、安全和标准差异为名的保护主义、歧视性措施。

更为频繁但更为便利的对华保护主义措施的实施,最终目的是维护欧盟的产品、技术和经济优势,维护其在全球价值链上的高阶地位,并维护其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主导性地位,进而维护整个西方基于规则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和西方在全球的核心地位。这就是中欧之间电动车之争背后的实质,即使这不是欧盟最直接的目的,但其中暗含这一因果关系。

怎么办?

第一,在欧盟尚未实施终裁方案前,中欧还有一个月时间进行磋商。此次欧盟理事会的投票结果一定程度上成为欧盟与中方继续协商中对华施压的工具,但中国不应被这一结果所胁迫,而应转化为欧盟内部继续积极协调的因素。

显然,中国不会承认所谓的投票结果,因为从程序上而言这是欧盟内部的事情,不是中欧关系的事情,中方只对欧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做出实质性反应。换言之,针对目前欧盟理事会的决定,中国只需做出适当立场表达等低烈度反应即可,重点聚焦于一个月之内的继续谈判及谈判可能破裂后的反应。

不过中欧之间的谈判不应只聚焦于电动车,而应将整个竞争领域的规则作为谈判的另一个重点。从理论上看,欧盟对华指责的焦点在于中国对所谓“规则”的破坏,并迁怒于所谓世贸组织规则的失效。基于此,中方可以就中欧贸易间的规则重塑进行谈判,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竞争规则,这将为今后潜在的大量竞争领域的冲突的解决奠定基础。

第二,如果欧盟在11月4日前完成终裁并开始征收高关税,则中方理应进行对等反制,以维护中国市场和企业利益,不能被欧方肆意打压而不作出任何反应。尽管贸易战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但短期内将促使欧盟有所顾忌,降低其继续挑起潜在的、更大范围贸易战的意愿。这就是“以战止战”的不可避免的途径。

显然,中方在短期内无法对欧方产品进行高度的精准反制,比如考虑到在理事会的投票中法国投下了赞成票而德国投下反对票,从而针对法国产品而不针对德国产品进行反制。而且即使能够进行精准打击,也可能无法一直这样去做,因为即使投下反对票的国家可能是出于对中国反制的恐惧,而不是基于我国对它的友好立场,尽管也存在它们反对保护主义来处理竞争问题的意愿。简言之,对欧盟商品与行业的打击需要动态调整和因势利导,根据欧盟不同行业和各成员国市场的反应来进行适当的应对。

第三,对企业而言,则需采取多元化的手段进行应对。它包括:继续向欧盟申诉并寻求可能的谅解;没有最低限价的话,则通过降低出口价格来抵消高关税带来的价格优势的丧失,继续维持和扩大在欧市场份额;培育和扩展第三方市场的车辆消费能力;通过第三方市场规避欧盟关税并继续向欧盟出口整车;车企或零部件公司直接在欧洲进行投资,以规避欧盟关税并获得更多先进管理经验;通过与欧盟优质车企的联合经营与合作,实施车辆的共同生产与销售;以及很有必要通过零部件出口及在东欧等地开展车辆组装,以最终实现我国车企的对欧出口等等。

我国众多企业出海已经多年,但依然遭遇重重阻力。过去主要遭遇地区不稳定等风险考验,如今直接面临地缘政治竞争带来的挑战。今后,我国出海企业不仅要不断提升自身产品质量,提高竞争优势,还要高度注重在人权、环保和整个ESG领域的治理水平,共同推动我国企业成为全球跨国企业的领头羊和标杆。只有做到这一点,无论欧方还是其他国家采取何种保护主义措施,都不能对我国企业和市场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因此,做好自己,走好自己的路,便是走向国际化、全球化的唯一正确的康庄大道。

(简军波,复旦大学中欧关系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欧洲学会副秘书长)

“中欧观察”是复旦大学的欧洲研究学者的专栏,立足中国本位,聚焦中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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