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事业单位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债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
近日,常州市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事业单位债务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管理对象、各类债务及其他债项融资行为全部纳入事业单位债务管理体系,实现各性质事业单位全覆盖,各类型债务全涵盖,管理措施贯穿债务“借、用、管、还”全过程。
《通知》明确管理对象及范围。即,对象全覆盖。通知所指市属事业单位为市直属或市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按财政拨款管理方式划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定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纯市场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债务全涵盖。事业单位举借债务是指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金融市场融资方式取得的债务(含新借、展期或续贷,不含地方政府债券,下同)。对于通知印发前发生的存量债务,如拖欠工程款、各类借款等,组织专门清理,纳入管理范围。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管理全过程。遵循“合法合规举借、安全高效使用、按时足额偿还”的原则,将事业单位债务举借、管理、使用、偿还等全过程纳入管理范围,从严从紧规范管控。
《通知》要求,合法合规举借债务。符合举债条件的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必须是因自身公益性事业发展需要而实施的建设性项目,在经营性收入充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市场化举债融资。建设性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审批,且必须编制项目建设资金平衡及债务偿还方案。
有稳定业务收入来源但按国家规定不得举债的事业单位,确因自身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单独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债券申报使用按专项债券管理要求执行,必须能够实现项目收益与专项债券本息自求平衡,与专项债券对应的各项收入按规定纳入预算闭环管理。
严禁违法违规举债。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未经批准自行举借债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或违规集资,不得以公益性资产抵(质)押举债融资,不得违法违规接受或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债用于竞争性项目和经常性支出。
《通知》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借债务:1.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国家规定不得举借债务的事业单位(如义务教育等),公立医院购置大型医用设备或进行项目建设的;3.没有稳定业务收入来源,或有业务收入但其净收益不能覆盖所借债务本息,或资产置换收入不足以偿付债务本息,或没有其他自筹资金偿还债务能力的;4.债务风险评价指标超过业内规定预警值的;5.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知》要求,合规进行债务展期或续贷。事业单位存量债务到期后,自筹偿还资金确实无法及时落实的,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申请债务展期或续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展期或续贷:1.本通知印发后新增举借的债务;2.无正当原因未执行原定债务偿还方案的;3.未履行原定资产置换用于偿债之承诺的;4.其他影响债务续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