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面|废除“指居”,大势所趋?

针对性快速响应 2024年08月23日 19:51:02

界面新闻记者 | 翟瑞民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制度设立十数年以来因频繁被滥用引发各种批评,如今随着刑事诉讼法启动第4次修改,法学界围绕其存废之争讨论愈加热烈。

2024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多次就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广泛调研,听取意见。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法律适用》期刊发文介绍,刑事诉讼法修改引起理论和实务界关注,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建议,其中包括建议“完善逮捕条件,废除径行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指居”制度究竟有无存在的必要?废除之后大量需要执行此类措施的案件该如何处理?专家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必要尽早启动修法调研,通过实证研究全面评估“指居”的实施效果,以此判断是否需要废除该项制度,以及如果废除之后的替代性安排。

办案机关“自留地”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之一,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而“指居”则是监视居住制度的一类特殊形式。

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修改时首次监视居住的“住处”分为了固定住处和指定的居所。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次修改时,对于“指居”正式作出了明确规定。2018年,为与监察法衔接,刑事诉讼法修改删除了该项制度部分内容。至此,适用“指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处而需要监视居住的;二是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

“当初之所以增加这项制度,也是为了应对流动人口犯罪增长比较快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郭志媛告诉界面新闻,流动人口一般没有固定住处,要监视居住的话只能是在指定居所。但是,这项制度设立后,学界批评比较多,觉得其执行方式有点像变相羁押,而且还可以折抵刑期,等于法律承认这项制度具有羁押监禁的性质,所以一开始其正当性就广受争议。

十几年来,“指居”制度在实施中,对办案机关展开侦查和询问确实起到了很好作用,但是也出现了频繁被滥用的情况。郭志媛表示,关于废除“指居”制度,近期有不少学者发声,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个案,因为不规范执行该项制度,办案人员没有依法实施导致出现了严重后果。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界面新闻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关键词,共查询到34576篇文书。相关案例显示,“指居”一般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前,涉及罪名则包括盗窃罪、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等多种类型。

2024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五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涉及一起犯罪嫌疑人反映其在“指居”期间遭刑讯逼供的情况,包括遭受殴打及饥饿、违法使用戒具、疲劳讯问等。最后,针对刑讯逼供,该案2名侦查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法治报近期刊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建伟的文章指出,“指居”被广泛采用,主要源于其多种便利性,包括不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居所和看守所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更便于施加控制以及对场所进行操控,指定的居所变成了实际的办案场所,也方便取供,而且,因为律师不能会见,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律师的帮助,监视居住也可以长达6个月之久,时间宽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赵荔对界面新闻介绍,近年来,“指居”一度成为涉黑涉恶类案件的标配,而在实施过程中,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疲劳审讯等问题频繁出现,非常严重。“看守所都不允许的措施比如24小时使用戒具,‘指居’都可以使用。实践中,很多被‘指居’的人会要求直接逮捕,不想再被监视居住,产生这种想法虽然可笑,但是确实反映了严重问题,很显然,这种措施成了办案机关的‘自留地’。”赵荔说。

“立法本意是想要在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设置一个过渡阶段,但实际上这项制度已经超越了逮捕的严厉性。立法机关设立这项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可能是想解决特殊案件的特殊情况,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该项制度被滥用,严重背离了良法善治的初衷,所以我们认为它已经失去了当初立法想达到的效果。”赵荔表示。

废除还是修改完善?

“指居”制度被废除已是大势所趋,还是应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予以修改完善?各方观点侧重点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卞建林上海法治报撰文指出,鉴于“指居”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予以废除,恢复监视居住原有的非羁押性质和适用程序。

赵荔认为,“指居”制度应该直接废除,而不是改革完善,“已经没有更好的方式能把它改好了,只要留着这项制度,还是会被其他人找其他一些借口滥用。”

他强调,并不是要把监视居住制度废除,一些怀孕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等,不具备逮捕条件,都可以在家里监视居住,但是“指居”一定要废除,“监视居住制度不能再分为在家里还是在指定居所,对于没有固定住所的,符合逮捕条件的应该直接逮捕,不符合的就应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与逮捕已经完全可以囊括社会危险性大小的各种情形。”

据南方周末报道,中国刑诉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近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举办的研讨会上提交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专家建议稿》,其中在强制措施这一章节,删除了监视居住。这意味着,“指居”也被建议废除。

郭志媛表示,针对监视居住制度,刑诉学界讨论已久。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分开规定,确立独有的适用条件和规则,也就终结了外界对监视居住存废的争议,也说明该项制度具有存在必要性。其实,监视居住是作为逮捕的一种替代措施而存在,因为中国现阶段还难以接受把取保候审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所以需要中间状态,需要有比取保候审更严格一些,监控力度更强一些的措施。

在此背景下,“指居”也有其客观需求。郭志媛介绍,通过和实践部门沟通发现,如果“指居”制度被废除,那些没有固定住所又不能适用普通监视居住的案件普遍面临怎么办理的困境,“如果是流动人口犯案,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话,怎么去保证犯案人不逃跑逃避,怎么样去办案?不是把制度废除之后就完了,要对那些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理的案件,提供一个其他替代措施或替代方案。”

张建伟在上述文章中指出,对于“指居”这一刑事强制措施,需要重新审视乃至进行相应的改革,针对监视居住的羁押化和监视居住伴随的讯问活动,可进行必要的法律修正和司法改良。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左为民也曾撰文指出,应当在有限肯定指定监视居住存在的必要性的前提下,秉持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相平衡的理念,针对制度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改造,以避免实际操作中出现偏差。

郭志媛建议,对于一项制度的存废,要看实践有没有需要,修改之前需要进行更充分地实证调研全面评估“指居”的实施效果。如果调研发现需求还在,那就有两种方案,一种是进一步修改完善“指居”制度,因为它的性质已经类似准羁押,在人权保障方面应该更充分,要比照被羁押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也给予被监视居住人予以保障。

“随着科技进步,现在人走到哪里都会留下电子痕迹,越来越容易被追踪踪迹,以后可以考虑尽量避免采用监视居住措施,而是更多适用取保候审,要结合技术发展,使用电子手环等设备进行监控。”郭志媛说,不过,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对当事人的隐私干预过多,电子监控适用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界面新闻注意到,此前在2015年12月,最高检曾出台《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就加强和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检察监督作出可操作性规定,确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郭志媛强调,另一种方案是要建立监督机制和后续救济途径,防范指居实施中出现极端个案,对故意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人和措施进行比较严厉地追责。最近几年,各地爆出“指居”的案例比较多,为什么屡禁不止,就是追责没有起到很好震慑作用,“大家都觉得没有问题,后面还是会这样做,会导致个案不断出现,越发导致普通公众失去对这项制度的信心。”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