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连吃5顿河豚索要10倍赔偿,法院驳回
短短 3 天内,无锡男子冯某在泰兴 5 家酒店吃了河豚并都进行了举报,随后到法院起诉,要求酒店退一赔十,理由是菊黄河豚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食用的品种。近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今年 3 月审理了这起诉讼,驳回了他 " 退一赔十 " 的诉求。
3 天连吃 5 顿河豚,举报后还起诉索赔
2023 年 4 月 23 日晚,冯某和朋友到泰兴一家饭店就餐,经介绍河豚为特色菜,冯某点了菊黄河豚等菜品和一瓶酒,共消费 549 元。在河豚上菜时,冯某看见像是肝脏的东西,询问服务员得知是菊黄河豚鱼肝脏及公鱼蛋。
冯某称,其经朋友提醒,才得知餐饮店是禁止经营菊黄河豚的,吃完后便举报到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泰兴市监局)。泰兴市监局调查后确认了事实并对饭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280 元,罚款 3000 元。
男子在其中一家饭店吃的河豚
而后,在 3 天时间里,冯某和朋友在泰兴 5 家不同饭店吃饭,并都点了菊黄河豚,而且无一例外进行了举报,其中一家饭店与冯某和解,其他 4 家饭店被冯某告上法院。
" 拼死吃河豚 " 就是为了 10 倍赔偿
冯某称,根据《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建工经营的通知》(农办鱼 2016 53 号),国家有条件开放了两个河豚品种的养殖经营,但对加工环节作了严格要求,明确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卵巢、肝脏、脾、肾脏、血块、眼球、胆、胃、鱼鳔、肠、心、腮、脑、血液都属于毒废弃物),河豚可食用的部位,包括皮和肉(可带骨)经过检验合格才可出厂,河豚鱼肝脏不属于开放经营的范围内。
冯某认为,被告几家饭店经营明令禁止的菊黄河豚,并将河豚和有毒素的鱼肝作为原料制售菜品的行为,构成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被告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 " 退一赔十 " 的民事责任。
法庭上,几家饭店辩称,从冯某 3 天内到 5 家饭店点河豚看,他明显不是为了吃饭,而是 " 职业打假 ",为了得到赔偿。
冯某在法庭上表示,之所以短时间在 5 家餐饮店就餐,确实是专门奔着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目的点河豚食用,但如果这些餐饮店不卖河豚,自己也不会点,更不会起诉饭店。
明显超出生活消费范围,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餐饮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原告销售尚未放开加工经营、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菊黄河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时,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起诉主张被告退还河豚菜钱,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当庭表示接受,予以支持。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关于冯某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主张。根据原告自述,上述行为系出于 " 专门奔着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目的 ",确系知假买假。
法官表示,一方面,原告的行为揭示了食品安全领域客观存在的违法问题,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使被告在内的经营者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对教育引导广大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依法生产经营,保障人民群众 " 舌尖上的安全 " 起到了一定的正面积极作用,值得肯定。
另一方面,从原告主观动机、行为方式来看,虽然其在点选菊黄河豚菜品后也曾食用,但明显已超出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此外,原告等人在明知这类食品可能会对自身健康造成不可预料的风险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以亲身食用方式证明存在实际消费行为,进而取证、维权,法律也不应持鼓励和提倡态度。因此,不支持其 10 倍赔偿诉求。
最新司法解释规制 " 知假买假 "
现代快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目前冯某在法院系统内,还有 70 多起涉及食品安全诉讼。这种 " 知假买假 " 的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较为棘手的难题。8 月 21 日,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 " 知假买假 " 恶意索赔进行规制。
其中规定,对于 " 知假买假 " 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 " 知假买假 " 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 " 知假买假 " 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通讯员 王萌 现代快报 / 现代 + 记者 毛晓华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