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案再审宣判:未认定故意杀人,以强奸罪判刑十年

针对性快速响应 2024年09月04日 19:51:02

9月4日14时许,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理中院)对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一案重新审理,并进行公开宣判。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杨徐邱杀害被害人李某的事实不予认定,其被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改判无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此前已执行完毕。

大理中院再审查明,1993年3月25日20时许,云南省永平县曲硐乡坡脚村四社村民李某某在其家堂屋内被人杀害。永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记载,李某某胸、背部及上下肢受锐器伤,头面部受钝器伤,其因锐器伤致失血性休克并钝器伤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某头面部的钝器损伤,系案发现场提取的钢板锄所形成。

大理中院

判决书中提及,指证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的“匿名信”内容真实性、可靠性存疑。1993年3月25日晚案发,公安机关经过三个多月侦查未锁定犯罪嫌疑人。同年7月2日,公安机关收到一封“匿名信”,信中反映杨徐邱与李某某存在男女关系问题,有重大嫌疑。但是,该匿名信非案发后第一时间取得,来源、动机不明,且“匿名信书写人员至今未能查明,该证据仅为线索而不能证明杨徐邱作案。

当事人杨徐邱

大理中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除了杨徐邱的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杨徐邱作案,其有罪供述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情况、尸检情况多有不符,且无合理性说明;原指控认定的作案工具户撒刀、钢板锄亦不能确认与杨徐邱的关联性;在案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原指控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强奸罪部分,1986年9月某晚,原审被告人杨徐邱携带家中削菜用的木柄尖刀窜至同村村民被害人金某某家菜园内,得知金某某的丈夫不在家,遂欲与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在遭到金某某拒绝后,杨徐邱持尖刀刺伤金某某右胸部进行威胁,将金某某压倒在地强行发生了性关系。此后某晚,杨徐邱得知金某某独自在家后,再次窜至金某某家将在厩房喂牲口的金某某压倒在地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杨徐邱以杀死金某某相威胁禁止其告知他人。经检验,金某某右胸部有一明显瘢痕,长1.5cm,宽 0.7cm系锐器形成,属轻伤。

本案判决书

大理中院认为,杨徐邱违背妇女意志,两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杨徐邱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轻伤,应从重处罚。原公诉机关指控杨徐邱强奸金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杨徐邱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辩护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根据杨徐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提取到案的一把木柄尖刀。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此前杨徐邱已被羁押超过27年,法院对其刑期如何计算问题也作出了释明,强奸罪的十年有期徒刑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3年7月3日始至2003年7月2日止,“已执行完毕”。

本案判决后,75岁的杨徐邱告诉澎湃新闻,他会继续向云南高院上诉。

杨徐邱的辩护人、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向澎湃新闻表示,尊重大理中院的此次判决,但不认同维持杨徐邱犯有强奸罪的判刑。“在接下来的二审中,我将继续为全案做无罪辩护。”

本案判决书

本案关键时间线:

大理中院1994年作出的原一审判决认定,1993年3月25晚8时许,杨徐邱身带一匕首窜至同村妇女李某某家,欲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遭拒,遂起杀人歹念,持匕首对她的胸、背等部位连刺数刀……见其未死,又拿堂屋门外钢锄猛击李某某头部,李某某当即倒地。杨徐邱又对李某某右侧面部打一下,后逃离现场。李某某因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外,1986年9月间,杨徐邱窜至本村金某某家菜园内,欲与金某某发生性关系遭拒,便持匕首威胁,并杀伤金某某右胸部,对金某某实施了强奸。数日后,杨徐邱又窜至金某某家,再次对金某某实施强奸。

1994年4月28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4年6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具体情况”,认为原判量刑偏重,改判杨徐邱死缓。

2017年12月19日,杨徐邱失去人身自由24年之后,正在云南安宁监狱服刑的他收到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最高法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云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云南省高院在收到最高法的再审决定后,在一年半以后的2020年6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再次将此案发回原一审法院大理中院重审。

从罪犯再次变成被告人,杨徐邱被羁押的地点由监狱变成了看守所,后他被看守所释放,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

2024年8月29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不公开开庭重审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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